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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注重规范运作,不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制度,董事会下设有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形成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作,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所有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本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公司股东大会的委托或委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经公司2010年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产生;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议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设立。公司现任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同时,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1)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2)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管理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本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是公司的一个重要机构,是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公司2010年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2名股东代表监事,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公司现任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
本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监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董事会编制的本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本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本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